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走正常退休程序,而是通過他人弄虛作假違規辦理退休手續,“走捷徑”提前退休并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樣的投機取巧、違規操作行為到頭來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不久前,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了符某、秦某等74人訴桂林市社會保險事業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系列案,法院支持了市社保局停止支付養老金的行政行為,駁回了原告訴請。
弄虛作假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時任桂林市社保局退休管理科副主任科員的崔某在辦理養老金核定工作中,通過虛構“檔案最先記載出生年月”、“計算繳費年限起始年月”以及“視同繳費年限”,使得符某、秦某等200多人得以提前于其真實年齡辦理退休并獲得更高養老保險待遇。2013年3月5日,崔某向其工作單位投案自首。2013年3月,市社保局停止支付所有涉案人員的養老金。
要求補發養老金一審被駁回
養老金被停發后,自2015年3月起,符某、秦某等人先后向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確認市社保局停止支付行為違法,并判決市社保局補發2013年3月以來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符某等人認為,他們經市社保局審核符合退休條件后才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他們得以辦理退休系市社保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結果,應由社保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市社保局則認為,符某等人經查實不符合辦理退休的條件,停止繼續對其支付基本養老金的行為是正確的。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符某、秦某等人不符合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事實經于2013年初開始的社保基金普查存疑、無人事檔案佐證以及2013年3月5日崔某的自首供述已達到確信程度,市社保局于2013年3月停止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行政行為證據確鑿,內容正確。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第八條的規定,市社保局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停止支付基本養老金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綜上,市社保局停止支付符某、秦某等人基本養老金的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違規操作不受法律保護終審維持原判
符某、秦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先后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久前,桂林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符某、秦某等人明知自己年齡未達到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提供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及支付金錢給當時的市社保局工作人員,通過更改年齡或者虛構從事特殊工種等形式辦理退休手續。在違法違規獲得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資格后,領取了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符某、秦某等人以此種方法騙取國家養老保險,主觀上存在故意,且該行為已被生效的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2013)雁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確認屬于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自始至終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市社保局作出停發符某、秦某等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僅是對其違法行為的制裁,也是保護國家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故市社保局停發上訴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