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海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海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暫行辦法》、《海寧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為做好度社會保險費依法足額征繳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對度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參保企業及職工,7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基本養老、失業保險的個人月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2420元確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12090元確定,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為4031元,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標準調整為60元,個人繳費標準調整為20元。
二、根據年度統計結果,度海寧市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215元。從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調整為4018元/月。
三、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其全部職工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做到應保盡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如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所屬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同時將申報情況公布或告知職工本人,并對申報真實性負責。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經查實存在少報、瞞報、虛報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上月實際發生的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社會保險費實行按月自行申報、年度結算。1至12月,基本養老、失業、生育保險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40%,其中按照海政辦發〔2006〕178號第23條參保繳費的單位,基本養老、失業、生育保險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25%;醫療(按基本醫療、大病統籌占比,年度統一結算大病統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為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企業申報的各險種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企業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企業離退休人員、外籍未參保人員、其他單位參保人員、不需要在企業參保的行政事業編制人員和經認定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非本市業務中外省籍員工等人員的工資以及超過省平工資3倍的職工工資超額部分,在計算社會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時可從工資總額中予以扣減。
五、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勞社老〔2006〕142號、浙政發〔2009〕19號等文件精神,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雇工7人以下)、靈活就業人員從7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分為三檔:即579元/月、651元/月、723元/月,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217元/月。參保人員可自行選擇,如參保人員繳費檔次與上年度繳費檔次不一致的,必須重新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六、因故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或應繳未繳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經社保機構核準,非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前中斷或應繳未繳的年限可以進行補繳,7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補繳中斷年限養老保險費的標準為887元/月。補繳不滿15年的不足年限養老保險費標準按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執行。
七、從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斷年限的標準為361.62元/月(企業)、401.80元/月(事業)、723.24元/月(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的單位);補繳短缺年限的標準為224.98元/月(企業)、257.12元/月(機關事業)。
八、調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等工作面廣、量大、時間緊、任務重,各鎮(街道)、各部門、各參保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各參保單位社保經辦人員要抓緊時間,按要求申報繳費基數,著力把這項工作做細做實做好,確保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做到不瞞報、不漏報。
九、本通知從7月1日起實施,期間如上級對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的,則按新政策執行。
海寧市人民政府
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