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工作,現就本市居民醫保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關于籌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
(一)居民醫保基金的籌資標準維持標準不變,具體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3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700元;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750元。
(二)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準維持標準不變,具體為:70周歲以上人員,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40元;60-69周歲人員為每人每年5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每人每年680元;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每人每年90元。
二、關于醫保待遇
,本市居民醫保待遇保持不變。
三、其他事項
(一)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的個人繳費標準按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執行。
(二)鎮保醫保門急診統籌暫維持上年辦法,籌資標準和個人繳費標準參照居民醫保的50%執行。
(三)度居民醫保的登記繳費期為10月至12月。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其中,本通知規定的籌資標準、個人繳費標準和醫保待遇自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有效期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