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意見的公告
根據我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廳擬制的《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月3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傳真、信函等形式反饋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
電子郵箱:yt@zjhrss.gov.cn
聯系電話(傳真):0571-87053074
聯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杭州市省府路8號,郵編310025)養老保險處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1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草案)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中,凡于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浙政發〔2006〕48號等文件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具體調整辦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按月人均130元的額度,根據2013年各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準。具體調整標準如下:杭州市133元,寧波市133元,溫州市129元,湖州市129元,嘉興市129元,紹興市129元,金華市129元,衢州市125元,舟山市129元,臺州市129元,麗水市125元。
在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按133元標準執行。
退職人員全省統一按每人每月110元標準調整。
(二)掛鉤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退職)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5元。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