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新政 泉州:部分規定已在施行
前日福建省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泉州等地將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記者從泉州市公安局戶政管理支隊了解到,目前戶政部門還未接到上級正式文件,在收悉文件后將依據工作職責,盡快提出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出臺實施細則。
出租私房未列為合法穩定住所
按照意見的規定,泉州等地將全面放開落戶限制,設區市的城區,如果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其他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泉州市公安局戶政管理支隊副支隊長楊奕鋒解讀,最大的變化就是將戶口遷入的條件,設定為“合法穩定住所”和在居住地有簽訂勞動合同等。
意見特別限定,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包括: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價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租房、經濟適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資住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就業單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親屬名下的住房。這也就意味著現大量存在的出租私房并未被視為“合法穩定住所”。在實際戶籍管理過程中,泉州目前參照2012年出臺的戶政改革規定,且在規定的基礎上,條件有所放寬。比如在審核“穩定住所”時,對于租住私房的,有租房許可證、簽訂治安責任狀的,連續租住時間滿三年的,同時符合其他條件,如就業規定等,公安機關在戶籍遷移時,也會認定為有穩定住所。但是,在新政中則強調遷移的條件應有“合法穩定住所”。
對于認定“合法穩定住所”的依據,意見主要還是以土地證、產權證、公租房使用證等國家法定證件為準。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情況需要進一步考慮。目前戶政部門在認定時更注重實際情況,條件有所放寬,往往有實際購買手續就會認定有合法住所。
據介紹,相應的實施細則還未出臺。戶籍制度改革牽涉面甚廣,包括教育、醫療、社保等都需要協調配套。在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時,會在新規的框架內考慮到諸多現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