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財稅處理,是企事業單位幾乎每月都要做的分錄,本文根據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結合稅務處理作探討。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簡稱五險一金,五險是指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本單位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一金是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方式為單位和個人各承擔一部分。
會計處理
,財政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進行了修訂,自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新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這與原準則基本內容一致,養老保險費雖未單獨列示,但也應包括在內。
根據會計準則,對于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應計入“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科目,單位承擔部分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科目。為便于理解,現只列舉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會計處理流程,住房公積金參照其處理。
(1)計提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社保(單位承擔部分)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2)計提工資
借:成本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發工資(代扣個人承擔部分)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貸: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銀行存款
(4)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養老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醫療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失業保險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貸:銀行存款
(5)繳納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因此,會計上五險一金,作為工資總額核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關于工資薪金總額問題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即稅法上規定社保費和公積金,既不屬于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屬于福利費范圍,而是直接在所得稅前據實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