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社保轉移僅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商保險的轉移,其中省內轉移可以直接在社保局辦理,跨省轉移手續相對復雜。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包括社會保險關系轉入以及轉出。參保職工因工作調動等原因需要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參保職工所在單位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手續。
一、寧波社保異地轉移辦理所需材料
養老保險
辦理材料:
養老保險關系轉出:
(1)大市統籌內轉出的,提供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也可憑本人身份證直接向新就業參保地申請轉入,由新就業參保地代辦轉入手續。
(2)轉出浙江省內(外),參保者可在流動前憑本人身份證向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符合相關條件的,將由雙方社會保險機構為其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養老保險關系轉入:
(1)大市統籌內轉入的,在轉入地參保后,參保人員憑身份證,向轉入地社保機構領取《企業職工市內轉移聯系函》;或直接委托轉入地社保機構辦理。
(2)由浙江省內其他城市轉入的,在轉入地參保后,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提出接續申請并出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經初審符合條件的,由社保機構向省內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3)浙江省外轉入的,在轉入地參保后,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提出接續申請并出示《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經初審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由社保機構向省外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①男性不滿50周歲、女性不滿40周歲的;
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
③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
④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按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或因沒有滿10年參保地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
醫療保險
辦理材料
1.異地轉入:
(1)省外轉入的另提供原參保地《參保憑證》;
(2)參保人員的醫保證卡(社會保障卡);
(3)參保人員的身份證;
(4)代辦的另提供代辦人員的身份證。
2.本地轉出:
(1)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已在新參保地申請醫保關系轉入的提供);
(2)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或醫保證卡);
(3)代辦的另提供代辦人的身份證。
二、寧波社保異地轉移辦理流程
養老保險
辦理流程:
1、在取號機上取號;
2、在二樓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個賬窗口受理;
3、對申報證件、資料核對并錄入申報系統;
4、在申報材料上加蓋申報專用章,打印相關表格。
醫療保險
辦理流程
1.異地轉入:
(1)申請人到醫保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查詢信息;
(3)對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由申請人填寫《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4)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發函聯系原參保地經辦機構,等待接收相關材料及個賬資金;
(5)在接到相關材料及個賬資金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核對及材料原樣錄入,并短信通知申請人。
本地轉出:
1.申請人到醫保綜合服務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查詢個賬信息;
3.對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分以下兩種方式辦理:
(1)無接收單位或有接收單位且賬戶已透支的
①工作人員清算賬戶,將《寧波市城鎮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清算單》個人聯反饋給申請人;
②申請人到醫保財務結算窗口退款或繳款;
③工作人員將“清算后非正式”《參保憑證》反饋給申請人;
④申請人到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關系轉入手續;
⑤根據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開具的《聯系函》不同傳送方式,分兩種方式辦理:
由申請人自行攜帶辦理的,將正式《參保憑證》和《信息表》反饋給申請人;
通過信函郵寄的,在收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將正式《參保憑證》和《信息表》寄送給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
(2)有接收單位且賬戶無透支的
①工作人員反饋“清算前非正式”《參保憑證》給申請人;
②申請人到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關系轉入手續;
③根據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開具的《聯系函》不同傳送方式,分兩種方式辦理:
由申請人自行攜帶辦理的,將《清算表》個人聯反饋給申請人,等申請人到財務結算窗口辦理支付手續后,再將《參保憑證》和《信息表》反饋給申請人;
通過信函郵寄的,在收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將正式《參保憑證》和《信息表》寄送給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