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征收應嚴限地方裁量權
重修社會撫養費征收制度必須以公平、公開,既要統一征收標準、征收方式等以限制地方征收權,也要詳細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和使用的詳細賬本。
社會撫養費在征收、使用、信息公開等方面頻遭質疑之后,終于迎來制度大修。20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首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征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
相比現行《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條例》有很多改變,比如說,《辦法》沒有規定征收標準,導致各地征收標準不統一,征收自由裁量權過大,而《條例》則首次規定了征收標準。在《辦法》中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具有處罰權,而根據《條例》規定,只能縣級政府作出征收決定,這有利于規范執法。在《辦法》中,并未就超生行為進行調查的規定,而《條例》增加了調查環節……總之,《條例》的亮點頗多。
不過,《條例》與社會期待仍有距離。
其一,《條例》給征收標準不一致還留下一定空間。根據《條例》規定,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著,不符合規定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今后各地征收標準仍然不統一,很可能繼續滋生亂收費問題。
其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社會撫養費減免的具體情形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著各省份在減免情形等方面的具體做法很可能也不一致,最后是各唱各的調。其實,在這些方面各地情況大致相似,完全沒有必要因地制宜。如果規定太多太雜的話,也給了某些地方亂作為的機會,最終損害的是民眾利益。
其三,《條例》對于征收亂掛鉤現象沒有明確禁止。《條例》規定: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有關工作。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這一規定有利于征收社會撫養費,但恐怕也給了某些地方“亂掛鉤”的機會。過去,某些地方社會撫養費征收與孩子上學、上戶口等掛鉤,曾造成超生戶自殺、“黑戶”等問題。因此,有必要明確禁止相關部門損害超生戶孩子的上戶口權利、受教育權等。
其四,《條例》規定,縣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總額。但對于每筆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情況,征收上去如何使用,并沒要求公開。這顯然難以化解公眾對于社會撫養費的種種疑慮,也不利于民眾監督。
如果說以前某些地方社會撫養費是在“撫養”地方財政,或者“撫養”某些征收者甚至挪用者或貪污者,那么,重新修訂的制度必須以“公平”,讓社會撫養費體現社會公正,而要想做到這一點,既要統一征收標準、征收方式等以限制地方征收權,也要詳細公開社會撫養費征收和使用的詳細賬本,從這些角度而言,《條例》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