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低保申請條件2015 遼寧農村低保申請條件
低保對于經濟條件困難的家庭十分重要,下面就跟大家分享遼寧低保申請條件,具體信息可咨詢當地有關部門。
遼寧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公平,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農村困難家庭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工作。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資金的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農業、教育、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對農村困難居民,應當在就業、就學、就醫、生產和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
第六條 農村低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與扶貧開發、促進就業、醫療救助、住房援助、就學援助以及其他農村社會救助政策相銜接,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互助、個人自立相結合。
第七條 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困難家庭,可以申請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及實物收入的總和為計算基數,但不包括下列收入:
(一)政府給予的與榮譽有關的獎金、補助、津貼;
(二)優待撫恤金;
(三)義務兵的津貼和退伍費;
(四)工傷人員依法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政府給予的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二倍的臨時救濟金;
(六)社會各界捐贈、年累計額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二倍的款物(不含捐贈給殘疾人的代步工具);
(七)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條 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但有賭博、吸毒、非法婚姻、非法收養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等行為的,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具體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農村低保標準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穿、住、用等生活消費支出費用制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農村低保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農村低保待遇,按照下列規定享受:
(一)無勞動能力、無收入和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全額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差額享受;
(三)農村低保對象中的優撫對象、重殘人員、重病人員、高齡老人和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非義務教育的在校學生,在享受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低保待遇基礎上,按照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再上浮一定比例享受,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農村困難家庭,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農村低保申請:
(一)有法定贍養和撫(扶)養關系、戶口在一起并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有法定贍養和撫(扶)養關系、戶口不在一起但共同生活1年以上的家庭成員,由戶主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三)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混合家庭,屬于農業人口的,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屬于非農業戶口的,按照城市低保待遇規定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當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證明。
需要對勞動能力進行鑒定的,由縣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對經鑒定,病、傷殘程度未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以后病情加重的,憑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1年后可申請再次鑒定。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農村低保待遇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并在20日內辦理完畢:
(一)調查、核實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二)召開農村低保待遇評議小組會議進行民主評議;
(三)張榜公示申請人情況及民主評議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日;
(四)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填寫《農村低保待遇申請審批表》,連同有關材料一并報縣民政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履行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