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勞務派遣工的社保費由派遣單位繳納
崔成洋:我是外地到北京來打工的農民工。11月,到職業介紹中心找工作時,他們向我推薦了一家電子工程技術公司。試用一個月后,這家公司同意用我,中心便跟我簽訂兩年勞動合同。12月合同期滿時,中心又跟我續簽勞動合同到今年12月。
在我工作期間,中心一直沒給我繳納社會保險。以前我不知道有這事,今年知道后便找中心要求給我補繳,可他們說我為電子工程技術公司工作,應由用工單位繳納。可這家公司是一家私企,說我是被派遣工,得找職業介紹中心解決。現在兩家單位來回推,請問我該怎么辦?
楊雪峰: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您是一位勞務派遣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9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因此,您的社保費應由職業介紹中心為您繳納。現在該單位拒絕履行繳費義務,您可向職介中心所在地區的社保稽查部門進行舉報,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