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社保基金虧損傳言不實
針對近期機關事業單位將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社會上“出現退休潮”傳言,前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在二季度新聞發布會上予以澄清。他透露,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應補繳的費用有可能做視同繳費的處理。
最低工資平均增幅14%
今年以來,我國已有16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調增幅度是14%,目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資標準的正常調整機制。社會上對此也有爭議,在經濟增速下滑、就業壓力增大的背景下,最低工資標準卻連年上調,是否會影響目前中國制造的競爭力?
李忠介紹,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要考慮多種因素,包括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還有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最低工資標準發布后,各地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要調整一次。
李忠認為,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對絕大多數企業不會造成大的影響,但對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特別是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職工基本工資的中小企業,確實會有一些影響。人社部將繼續指導各地加強對經濟形勢的分析研判,密切關注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變化,統籌考慮經濟增長、企業勞動生產率提高、就業狀況、職工收入和物價水平,穩慎地把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頻率和調整幅度,使低收入職工工資的增長與促進就業、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相協調。
社;鹛潛p傳言不實
審計署日前發布公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在管理運營方面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媒體將公告提到的問題數額相加,得出“社;饡䲟p失175億元”的結論。一時間,“社保基金投資失敗”的議論涌現。
李忠表示,社會保險基金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性質不同的兩種基金,群眾平常領到的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工傷賠償金,還有平常報銷的醫藥費等,是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的。截至去年底,社會保險基金的累計結余達到4.3萬億元,其中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金達到3萬億元。按照現行的政策規定,這部分基金只能存銀行和買國債。在經濟持續增長,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快的形勢下,基金的投資范圍偏窄、運營效率偏低、貶值縮水的風險越來越凸顯出來。為了提高收益率,國家也先后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如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銀行活期存款方面給予了一些優惠的利率等。
去年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人社部會同有關方面開展了養老保險的頂層設計研究,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模式選擇問題?偟姆较蚴欠e極、穩妥地推進市場化、多元化投資運營。下一步,人社部還將根據養老保險頂層設計整體工作進程,抓緊制定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辦法,多方聽取意見,提出政策建議,努力促進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李忠還介紹,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自成立以來,其收益還是相對穩定的。去年,它的投資收益率是6.2%,多年平均下來,總的收益率是8.13%。財政部和人社部作為監管部門,也要求社;鹄硎聲槍徲嬍鸢l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進一步完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
事業單位“退休潮”未現
本月起,國務院頒布實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了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即養老金并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擔心養老金并軌后自己的待遇下降,或需要補繳社保費用,有媒體報道,某些地方已出現了事業單位人員扎堆兒申請提前退休的現象。
對此,李忠回應:“據我所掌握的信息,一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臨近退休的人員,咨詢了解相關政策情況,這是對自身權益關切的正常反應,并沒有形成所謂‘退休潮’。”他表示,對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中央標準的提法是“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總的方向是各類群體實行大體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從制度上實現公平,不存在將哪類群體并入其他群體的設計,更不是把各類不同群體的待遇拉平。
而對于事業單位人員究竟要不要補繳社保費用的問題,李忠說:“每項改革都有一個妥善處理歷史、現實和未來的關系問題,對于補繳的問題,我們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對職工過去參加工作而沒有實際繳費的年限,做了視同繳費年限的處理,改革總體運行是平穩的。這個可以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解決同類問題的一個思考。”
工資福利被扣減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申訴
本報訊(記者 袁京)本月起,如果認為單位未按國家規定確定工資或遭遇扣減福利待遇等情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復核。
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明確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處分、清退違規進人、撤銷獎勵、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國家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六類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申請復核的由原處理單位管轄。提出申訴、再申訴的由相應的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管轄。
受理復核申請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撤銷或者變更原人事處理的決定。受理申訴、再申訴申請的單位應當組成申訴公正委員會審理案件,根據申訴公正委員會的審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原人事處理或重新處理的決定。處理決定應當在60日內作出。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處理決定應當在發生效力后一個月內執行。除維持原人事處理外,原處理單位應當在申訴、再申訴決定執行期滿后30日內將執行情況報申訴、再申訴受理單位備案。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規定》強調,對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打擊報復的,相關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批評教育、調離崗位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申請復核、提出申訴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