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繳費單位因解散、破產、撤消或其他情形需終止繳費的,應自該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社保繳費登記注銷。
二、所需資料
1、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布注銷的證明材料;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填寫《惠州市社保費注銷繳費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三、辦理流程
1、繳費單位備齊上述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2、對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即時登記受理,對符合條件的,在收到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四、辦理須知
1、業務受理時間:每月1號至月末。
2、對未繳清社保費款(滯納金、利息、罰款)的不能辦理注銷手續;
3、在辦理注銷手續前,必須先辦理全員減員手續。
4、涉及社保機構跨區變更的,先在原社保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再到新參保機構辦理繳費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