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5月19日,徐文立以化名“徐銘謙”應聘至三毛童裝店從事倉庫管理工作,雙方約定其每天工資66.6元,每天另加5元午餐補貼。1月18日,徐文立離開三毛童裝店,并于當日結清工資。
本案中,依據徐文立的第二代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徐文立基本信息記錄,可認定徐文立的出生時間為1951年3月23日。
因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故徐文立于5月19日應聘至三毛童裝店時已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后徐文立向南京市雨花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三毛童裝店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4000元。
◆裁判結果:
南京市雨花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1月14日作出裁決,駁回了徐文立申請。
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認為,徐文立入職時已滿60周歲,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對象,雙方之間系勞務關系,故對徐文立要求三毛童裝店按勞動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南京龍翔服飾城三毛童裝店一次性支付徐文立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3112.4元。
◆法律分析:
一、南京中級人民法院改判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二、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本案中,雖徐文立在入職前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因其養老保險費用繳納年限不足,不能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故其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故本案應當適用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