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嚴偉撰文認為,養老領域有太多似是而非甚至誤導性的概念和理論,他不太贊同延遲退休的觀點。
嚴偉所講的一點確實有道理。我國仍是一個高速增長的轉型國家,單位勞動生產率仍有快速大幅提升的空間,因此考慮未來養老金的供給能力,如果只看非勞動年齡與勞動年齡人口的撫養比,是一種刻舟求劍式的零和思維。在未來,較少的年輕人或許可以養活較多的老年人。
但是,這也不意味著人口結構的變化和人口紅利的消失就不值得警惕。嚴偉以我國財政收入30多年來平均每年增長15%為據,推論出未來國家撫養老人的能力會更強,但一個被忽視的因素是,財政收入增長的本源依然是經濟增長,而我國勞動力結構的變化會對未來的增長潛力產生一定的制約,尤其是在當前依賴制造業、出口導向型增長模式仍待轉型的情況下。而且,隨著生產率和個人收入的提高,一個社會所普遍接受的老年人體面晚年生活水平的標準,包括他們享受到的醫療服務的水平等,也會水漲船高,因此未來單個老人所需的養老金水平也會提高。因此,固然不必對養老問題過度擔憂,但否認潛在的養老問題也是不對的,尤其是考慮到我國當前居民基本養老保障水平仍然非常低、亟須改善的時候。
所以,養老金未來的支付能力的確存在著一些問題,不過這不意味著實行延遲退休就是必然可行的出路。人口結構變化被看做延遲退休的理由之一,國外尤其是一些歐洲福利國家推遲退休年齡的做法,也被看做一種海外經驗。但是,法國及一些北歐國家所考慮的延遲退休,是旨在拯救高福利制度與老齡化情況下養老金的不足,這與我國仍在建設基礎社會保障網絡的國情是截然不同的。
有觀點認為,推遲退休年齡已是一種必然趨勢。其實,要全面的看待此問題,即使需要,也是一種共識性的“社會契約”的重訂。如果單憑己見就推遲退休年齡,那將是對勞動者最初的心理預期的單方違反。因此要實行延遲退休,至少也要有一個努力追求社會共識的過程。另外在當前的養老金雙軌制之下,對某個群體的延遲或不延遲退休,也必然會遭遇關于公平性的拷問。即使只延遲一兩年,也會意味著很多活不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就無法享受養老金了。
應對這些問題仍然需要改革,但改革必須考慮到成本負擔的公平性問題。主要應該由政府發揮更大的保障職能,把財政收入蛋糕中更大比例的一塊用在養老等民生方面,同時改革現行的養老金體系,尤其是改善養老金的管理和收益性,而不只是靠延遲退休。退休年齡規定的實質是社會財富的公平分配問題,而要實現公平分配就需要全面地考慮所有群體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