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新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對深圳養老保險參保的范圍、重復參保的處理、深圳養老保險轉移的指數計算以及深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取等多方面的細節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一、深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提取
本次《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個人賬戶提取情形,避免爭議。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參保人養老,除符合國家規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過,在參保人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儲存額可以依法繼承。
二、深圳養老保險參保的范圍
1.對于外籍人員和港、澳、臺人員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女性年滿50周歲、男性年滿60周歲的,不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
2.由于養老保險不得重復參保,《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不納入我市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辦理內部退養的人員,不納入本市養老保險范圍”。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符合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的,可參加深圳市居民養老保險。同樣,由于內部退養人員的養老保險費仍由原單位繳納,雙方存在繳費關系,為避免重復參保,此類人員也不納入深圳市養老保險范圍。
三、重復參保以及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
1.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本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2.參保人在本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3.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四、深圳養老保險繳費
1.《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新增了3個條款,明確了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的內容和計算方法。實際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員工在1997年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齡。
2.《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有重疊的,重疊部分的視同繳費年限不予計算。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補繳金額包括補繳本金和滯納金。滯納金是從應繳之日起,以補繳本金為基數按日加收萬分之五而來。滯納金將記入基本養老統籌基金。根據規定,不能補繳未在用人單位就業期間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