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企退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范圍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于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職人員”)。
云南企退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實施,基本養老金仍采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既體現公平,又與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工齡、地區等因素掛鉤,進一步體現多繳多得的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企業高齡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
云南企退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的普遍調整部分:從公平及共享社會發展成果角度出發,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85元;在此基礎上,按企業退休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計算,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增發基本養老金3元。
云南企退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的傾斜部分:一是對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二是對退休(退職)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20元;四類地區每月增加30元;五類地區每月增加35元;六類地區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區每月增加1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經按以上第(一)項、第(二)項1、2款調整后,其本人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通知》明確規定:科研、文化等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退職)人員”和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按有關規定執行;“退休(退職)人員”的繳費年限和出生年月以退休(退職)當時認定的為準,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不得進行變更;艱苦邊遠地區按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通知》要求:本次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余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調劑,確保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