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獨二胎政策實施之后,上海二胎的生育數量將會逐年的增多。那么,上海最新的二胎生育政策是怎樣的呢?
原則: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生育的第一個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四)一方經有關部門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一方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條件的;
(六)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從事出海捕撈的;
(七)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八)女方為本市農業戶口,無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贍養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雙方生育過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過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一方為本市農業戶口且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雙方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經區、縣或者市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可以視為本條所稱的獨生子女。
婚前雙方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本市二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有不孕癥的夫妻,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再生育一個子女證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個子女。
具體執行情況咨詢當地計生部門。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的出臺,鼓勵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生育二胎,此舉是為了應對上海日趨嚴峻的老齡化趨勢,減緩老齡化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