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福建省就已下發關于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出臺調整城鄉居民的養老金的方案細則。
關于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5〕367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
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1月起調整提高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省定最低標準,并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為確保調待工作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待遇標準。全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從每人每月5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70元。
二、待遇調整起始時間。調整后的基礎養老金自1月份開始執行。
三、省級財政補助比例。調整提高部分的基礎養老金(15元部分),省級財政根據各地不同財力狀況,按現行財政對縣(市、區)的分擔補助比例予以補助。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縣(區)人社、財政部門應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此次調待精神,并盡快重新確定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確保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70元。
(二)各市、縣(區)人社、財政部門應相互配合,根據各級財政分擔比例和基礎養老金調整情況,做好本級財政負擔資金的測算,將調整提高部分所需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確保資金落實到位。
(三)各市、縣(區)人社部門及城鄉居民保經辦機構應提前做好調待準備,及時調整信息系統,務必在3月底前將新標準基礎養老金發放到位。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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