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歷史原因,企業和事業單位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工傷政策。企業的工傷政策多出自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而機關及事業單位的工傷政策多出自原人事部。
《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頒布,企業的工傷保險制度十年間走在前列。兩年之后,2005年12月29日,《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布,事業單位的工傷保險制度破冰。《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后,始將事業單位納入強制參加工傷保險的對象。
推動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單位及職工都持歡迎態度。從事業單位角度,工傷發生之后,以因工致殘為例,工傷人員的治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待遇都需要用人單位來支付,這部分費用數額巨大、不可預知,用人單位不但負擔承重,而且需要承擔極大風險,參保則可以避免大量復雜的事務和矛盾,減輕經濟上的負擔。從職工角度,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傷殘撫恤辦法較為滯后,其工傷待遇反而低于企業。例如,在一些省市,隨著物價水平上漲,企業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還確立了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參保,可使職工工傷權益得到保障甚至提高。
努力實現事業單位應保盡保,是建立覆蓋所有職業人群的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一步,為國家機關、參公事業單位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起到先行試點、乃至示范的作用。同時,建立統一政策規定、統一待遇標準、統一經辦流程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將使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人員在工傷保險中享受同樣的社會保障,真正體現社會保險的公平性,并為我國長久以來并行兩線的社會保險制度最終統一做出改革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