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制度
概念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特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并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對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獲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歷史
在社會保障的歷史上有兩個里程碑:一是德國在俾斯麥時期首創社會保障制度;二是在1935年美國建立全面社會保障制度,并將社會保障制度化,這對二戰后社會保障制度的全球化產生了很大影響。
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二戰是個分水嶺。總的來說,二戰以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的項目、覆蓋率和保障的水平等方面各國可能不同,但是相同的一點是:社會保障只是保證居民擁有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二戰以后,社會保障進入到另一個階段,福利國家紛紛出現,其先鋒是英國。
20世紀70年代,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踐紛紛出現于工業國家。
特征
特征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征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征3: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
特征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征5:保險基金來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于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范圍限于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功能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
二、保費
收入
社會保險費的計算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概率,并按照給付標準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厘定保險費率的標準。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社會保險費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采用比例制,原來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雇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于普遍實施;而且采用此種方法征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分擔
概述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雇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后責任最為普遍。
方法
在雇主雇員共攤保險費用的方法中,又可細分幾種情況:
1.費率等比分擔制
2.費率差別分擔制
3.費率等比累進制
三、財務制度
隨收即付制
隨收即付制度是指當期所收保險費用于當期的給付,使保險財務收支保持大體平衡的一種財務制度。除養老保險項目外,一般社會保障項目都是采用的這種財務制度。
養老保險采用這一制度有利有弊。隨收即付制度最大的優點是費率計算簡單,同時因為沒有巨額基金,不會有保值增值的壓力,不會受到貨幣貶值的不利影響。但這一制度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必須經常重估財務結構,調整費率,而一般地由于人口結構趨于老化、福利水平的剛性等原因,費率一般是日益提高的。同時,從分配關系看,在退休金保險方面,隨收即付制度實質上是代際間的再分配關系,日益上升的費率,會加深代際矛盾,造成政治問題。
完全積累制
這種制度是在對影響費率的相關因素進行長期測算后,確定一個可以保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收支平衡的平均費率,并將所收保險費(稅)全部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的一種財務制度。企業年金制度中及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劃下較多采用這種財務制度。
這一制度最明顯的長處是由于有基金的積累,在人口老齡化的情況下能保持保險費率的相對穩定。但這一優點是以基金收益率高于工資增長率為前提的。這一制度的缺陷也是明顯的,一是在制度運行初始就要求較高的費率;二是基金受通貨膨脹的壓力較大,如果基金運用得當,不但社會保險制度能從中受益,而且整個經濟將由于基金的有效配置而受益,反之,如果基金不能保值增值,這一制度比隨收即付制度的成本更高。
部分積累制
這種制度是隨收即付制度和完全積累制度的混合物。在初始時,它的費率高于隨收即付制度而又低于完全積累制度,在準備金方面,它會多于隨收即付制度而低于完全積累制度。
這一制度是要在迎接人口老齡化和初始的高保費制度中尋找一條中間道路。通常的做法是將原來隨收即付制度所交保費中的一小部分積累于個人賬戶制度,或在原來制度之上提高費率,并將增量部分全部積累于個人賬戶制度。這一制度也同樣面臨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問題。
中國1997年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采用了這種混合財務制度,稱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四、基金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體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往往與一國的社會保險組織機構有關。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公共管理制度和將個人賬戶制度上的基金交由市場主體管理的做法。
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管理
1.關于投資的安全性
2.關于投資的收益性
3.關于投資的流動性
4.關于投資的社會經濟效益性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變化及其原因
從20世紀80年代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這些變化是: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險基金對私人基金管理公司開放;另外在投資模式方面,不少國家進行多樣化投資,在基金的安全性與收益性之間探索一個平衡點。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發生變化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要求。第二,人們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經濟貢獻有了新的認識。
五、制度沿革
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
中國社會保險最大的特點是缺位與福利早熟并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對農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項目福利水平太高。
中國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沿革
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護條例》,標志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辦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從 20世紀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監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監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齡結構輕且經濟發展較快的情況下,這一制度運行良好。
1966年后,社會保險制度轉變成企業保險制度。從保險理論的角度看,這一改變是一種退步,因為它違背了保險大數法則的前提。
企業保險制度之所以能夠運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時企業人口結構年輕化,退休人口不多,養老負擔不重,醫療負擔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個在職人員來養一個退休人員;另一方面,在各行業、各企業內部,贍養率雖然也是不同的,但是當時國有企業幾乎是一統天下,而國有企業的最后“老板”都是國家,企業的盈虧、企業負擔的輕重無關企業的痛癢,所以人們對企業保險制度并無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從項目開始的,當以企業為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日益成為企業的負擔時,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
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建立起了以城鎮職工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養老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統賬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六、主要內容
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后,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新的參統單位(指各類企業)單位繳費費率確定為10%,個人繳費費率確定為8%,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及以個人形式參保的其他各類人員,根據繳費年限實行的是差別費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勞動者,繳費基數在規定范圍內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職工按月領取養老金必須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已經辦理退休手續;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了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的繳費義務;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中國的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為:男職工60歲;從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歲,女職工50歲。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15年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市(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月發放標準根據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賬戶基金用完后,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3]
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賬戶構成。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其中:單位按8%比例繳納,個人繳納2%。用人單位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職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門診及搶救、急救。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其中個人也要按規定負擔一定比例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符合規定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參保人員個人用現金支付,個人賬戶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參保職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額,再進入統籌基金和職工個人共付段。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同時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并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后,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對于工傷事故發生率較高的行業工傷保險費的征收費率高于一般標準,一方面是為了保障這些行業的職工發生工傷時,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足額支付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另一方面,是通過高費率征收,使企業有風險意識,加強工傷預防工作使傷亡事故率降低。
職工上了工傷保險后,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另外,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參保職工的工傷醫療費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輔助器具等、工傷康復費、勞動能力鑒定費都應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都應辦理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無固定工資額的單位以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農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當前中國失業保險參保職工的范圍包括:在崗職工;停薪留職、請長假、外借外聘、內退等在冊不在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其它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工和農村用工)。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失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職工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還有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滯納金組成。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及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都應該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出。
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各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 0.7%繳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在6個月以上,并按時足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計劃生育政策有關規定生育或流產的;在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或經批準轉入有產科醫療服務機構生產或流產的(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
七項目內容
內容(一)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4年中國開始對原有的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構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統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
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該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該制度由企業和雇員共同負擔費用。
該制度實行隨收即付與積累相結合的財務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給付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內容(二)
統賬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
國務院于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內容(三)
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發布并實施。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是失業保險的對象。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保險費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給付種類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給付的條件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八、保險區別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
實施目的不同。社會保險是為社會成員提供必要時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則是保險公司的商業化運作,以利潤為目的;
實施方式不同。社會保險是根據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商業保險是遵循“契約自由”原則,由企業和個人自愿投保;
實施主體和對象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成立的專門性機構進行基金的籌集、管理及發放,其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社會成員;商業保險是保險公司來經營管理的,被保險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條件的任何人;
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為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其水平高于社會貧困線,低于社會平均工資的50%,保障程度較低;商業保險提供的保障水平完全取決于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所繳保費的多少,只要符合投保條件并有一定的繳費能力,被保險人可以獲得高水平的保障。
九、現狀
官方數據顯示,累計中斷繳社保的人有3800萬,占城鎮職工參保的一成還多,外來務工人員中斷社保的問題卻非常凸顯。個人一旦中斷社保,根據各地的不同政策,買房買車都將受到很大的影響。表面上來看,中斷社保純屬個人行為,但影響的卻是整個社保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