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規定,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居所,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期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按規定申請積分。
社會保險積分的設置原則堅持維護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堅持簡便可行易操作。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既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對個人權益的維護。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積分按險種計分,如果積分申請人五項社會保險全部參保繳費,每滿一年可積12分。其 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滿一年積4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滿一年各積2分。
本市社會保險的發展經歷了逐步調整完善的過程,不同時期內,根據國家有關要求,既有“五項社會保險統一征繳”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也有為減輕境內來津工作人員參保負擔而專門設計的社會保險繳費政策。按照政策規定參加不同類型社會保險的積分可以單獨計算。比如,境內來津工作人員在用人單位曾參加本市農民工醫療工傷綜合保險的,養老保險滿一年可以積4分、醫療、工傷保 險滿一年可以各積2分,三項險種滿一年共可以積8分。
對于積分申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費不足一年的,積分可按不同險種的分值計算到月后再累加。如參加積分的參保人員提供了只有3個月養老保險的繳費記錄,按照分值表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滿一年積4分,滿一月應當計算為0.33分,參保三個月則計算為0.99分。這樣規定,既保護了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同時計算方法簡便操作性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