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實際繳費的2/3,具體補貼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后,要向街道(社區)申報就業。靈活就業人員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季度終了后,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由本人簽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確認的、注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單位、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單據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將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
二、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
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企業(單位)應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每季度終了后,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
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這部分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按規定將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