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
(1)計劃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根據自身辦學條件,向所在區縣教育局提出招生計劃申請。區縣教育局在對學校辦學條件和辦學質量評估的基礎上,核定學校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面向全市招生的民辦普通高中學校,須具備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學生宿舍并配備相應設施設備。
經區縣教育局確定的民辦普通高中招生計劃須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并上報市教委備案后,由區縣招生部門負責將學校實際招生人數和最低錄取分數線與學校招生計劃一并向社會公布。
(2)招生錄取
民辦普通高中根據本市公辦普通高中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自主確定招生錄取標準(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并由招生部門向社會公布,在學校的招生計劃和招生范圍內投檔錄取。
6.高中階段各類學校體育和藝術特長生招生
本市體育特長生招生操作程序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體育局關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學校招收體育特長生工作的意見》(滬教委體〔2006〕3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體育局關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中招收體育特長生工作補充通知》(滬教委體〔2010〕25號)執行,市級體育特長生招生學校、招生項目及招生人數見附件3。藝術特長生招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2年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收文藝特長生工作的通知》(滬教委體〔2012〕16號)執行,可推薦文藝特長生的上海市學生藝術團分團隊名單見附件4。
區縣招收體育、文藝特長生工作實施方案要求提前公示,并上報市教育考試院備案,招生計劃單列,區縣及學校測試現場要求全程錄像。市級體育和藝術特長生名單應報市教委職能部門確認并經市教育考試院公示5個工作日。區縣級體育和藝術特長生名單應報區縣教育局職能部門確認后,由區縣招生部門公示5個工作日并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備案。錄取總分達到規定標準后,招生學校方可錄取。未經公示的體育和藝術特長生不得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