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今冬征兵的有關規定
1、征集對象和范圍。征集的男青年,為高中(含職高、中專、技校,下同)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同等條件下,優先征集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在校大學生入伍。高職(專科)和中等職業學校中已完成專業課程學習、僅需再完成畢業實習或社會實踐于畢業的畢業班學生,可按照應屆畢業生的條件標準實施征集。征集的女青年,為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在校生。
2、征集條件。政治條件,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
3、征集辦法。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和直屬局(公司)在職職工適齡青年,應分別在就讀學校和直屬局(公司)注冊地所在的區縣應征,其他適齡青年應在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應征,經政治審查、體格檢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條件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征兵辦批準入伍。女兵征集對象需參加網上報名,并通過教育部學生信息數據庫審核。凡符合條件的女青年,必須在9月至
二、國家和本市的優待政策
1、對入伍的高校應屆畢業生特殊優待
政策出處:①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征集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參動〔2015〕88號);②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15〕35號)
(1)具有高等教育學歷的士兵退役后,參加政法院校為基層公檢法定向崗位招生時,優先錄取;退役后三年內參加碩士研究生考試初試成績總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試推薦入讀碩士研究生;具有高職(專科)學歷的,退役后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
(2)入伍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和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退出現役后1年內,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各地公安部門依據退出現役高校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從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未能入伍的高校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可根據有關規定,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辦理就業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地公安部門憑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翌年畢業的高職(專科)、中職畢業班學生,完成專業理論課程學習合格的,入伍后畢業實習在部隊完成,成績合格的發給畢業證書。學校發放畢業證書時,直接將證書發給學生本人或由學生家長代領。各級各類學校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被批準入伍后,因身體原因退兵的,準予恢復學籍,繼續參加學習實習、考試考核,按照有關規定畢業。
(4)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由國家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低于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最高不超過6000元實行補償或代償。
2、對入伍的在校大學生特殊優待
政策出處:①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暫行辦法》(國征[2015]14號文件)②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備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5]24號文件)
學費補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由國家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低于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兩者就高的原則,按最高不超過6000元實行補償或代償。入伍在校大學生服役期滿退役復學后,按此標準對未完成的學制規定年限實施學費資助。
轉換專業。應征入伍的在校高職(專科)生、本科生服役期滿退役復學,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并報市教育部門備案,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在部隊榮立個人三等功(含)以上獎勵的高職(專科)生,畢業后可免試轉入本校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本科學習,屬獨立設置的專科學校學生由學校報市教育部門統籌安排。
免試直升。應征入伍的高職(專科)生,專科畢業后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者采取計劃單列、自愿報名、學校考試、單獨錄取的辦法參加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在部隊榮立個人二等功(含)以上獎勵的本科生,畢業后可免試保送所學專業研究生。
考研加分。應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畢業后3年內參加本市高校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考試的,初試成績總分加10分。
專項落戶。應征入伍的非上海生源的在校高職(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隊服役期間表現良好、退役復學后本科或研究生畢業、在本市落實就業單位的,直接辦理上海戶籍。應征入伍的非上海生源的在校高職(專科)生,退役復學后專科畢業、在本市落實就業單位的,可申辦上海市人才類居住證并享受相關待遇,在申請轉辦上海戶籍時,其服義務兵役年限視同持有居住證年限。
3、服役優待金。從起,在役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標準在上一年發放數額的基礎上,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比例同步遞增;對到西藏等高原艱苦地區的,按照本市在役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標準的兩倍數額發放優待金。徐匯區對到西藏等高原艱苦地區的,在市優待政策的基礎上,進行每人一次性營養補助1萬元人民幣,對圓滿完成義務服役年限,光榮退伍的給予每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人民幣。
4、退役自謀職業補助金。從起,對服役期滿退役、自主就業的義務兵,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5萬元。在校大學生入伍前未完成學業、服滿現役退役后復學的,由安置部門按照退伍義務兵自謀職業的標準和渠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其相當于24個月社會保險費補助標準的生活補助。
5、退役安置。退役士兵服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報考本市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考試合格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優先調劑、優先錄用。在每年本市警察學員的招錄中,公安、司法行政部門要招錄一定比例的符合職位報名條件的退役士兵;其中,對達到合格分數線的,要優先錄用。對報考警察學員的退役士兵,放寬限制年齡至28周歲。基層專職武裝干部崗位要重點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優先選拔優秀退役士兵充實村(居)委會班子,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退役大學生士兵參加“村官”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優先招錄為村(居)委會班子成員。市有關部門每年要組織國有大中型企業定向招錄一定數量的退役士兵,并要求企業與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簽訂不少于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凡參軍入伍的企業職工,均保留勞動關系,退役后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在服現役期間榮獲個人三等功(含)以上獎勵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區縣政府安置并可錄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6、免費學歷教育。本市開展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的高校,對退役兩年內的本市退役士兵考生,實行單獨報名、單獨命題、單獨考試、單獨錄取,民政、教育部門要提供必要的考前輔導。退役士兵在校就讀期間學雜費全免。
三、軍隊出臺的優待政策
政策出處:①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于
1、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的可以擇優提干。基本條件為:①政治立場堅定,軍事素質過硬,文化基礎扎實,有發展潛力,志愿獻身國防事業;②中共黨員或者入黨積極分子;大學本科畢業的,主要是參加全國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統一考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招生辦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統一錄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含畢業學年入伍,服役期間取得學歷和學位的);也可以是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經省招生辦公室本科第三批錄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以下簡稱三本)且服役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的畢業生;研究生畢業的,必須是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統一考試,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③至當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間取得學歷和學位的應當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薦的旅(團)級單位工作半年以上;④現實表現好,被評為優秀士兵或者被旅(團)級以上單位評為先進個人;三本畢業的還應當擔任班長或者副班長,或者榮立三等功以獎勵,或者被旅(團)級以上單位評為軍事訓練標兵;⑤本科畢業的年齡不超過26周歲(截至當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畢業的年齡不超過29周歲;其中,獲得二等功以獎勵的,被軍區級以上單位樹為重大典型、表彰為英模人物的,在駐國家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區部隊服役且少數民族的,年齡可以放寬1歲;⑥身體和心理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
2、大專畢業的可以考學進行學歷升級。參加全軍統一組織的本科層次招生考試,錄取的入軍校培訓兩年,畢業合格的列入連隊生長干部畢業學員分配計劃。
3、在校入伍的大學生士兵可以報考軍校。其報考年齡放寬一歲。
4、符合條件的各層次大學生士兵都可以參加優秀士兵保送入學對象選拔。大學畢業生士兵參加優秀士兵保送入學對象選拔,年齡放寬一歲,同等條件下,優先列為推薦對象,選上后,本科以上畢業的安排6個月任職培訓,專科畢業的安排兩年本科層次學歷培訓。
四、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六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七條:“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國家《征兵工作條例》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本地區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并通知本人。”
國家《征兵工作條例》第五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征兵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