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申請
國家助學貸款的資助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普通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
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后(具體時間各校有明確規定)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不直接受理學生個人的貸款申請。經辦銀行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學生在新學期開始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審查。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并發放貸款。
具備條件
1)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因家庭經濟困難,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生源地助學貸款申請條件同上并附加一條:
7)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提供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 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于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5)銀行或學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
學校初審
審核原則:學校機構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下達的年度借款額度及控制比例內,組織學生申請借款,并接受學生的借款申請。
學校機構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初審工作將在收到學生貸款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此項工作完成后,學校機構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并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初審工作無誤后,學校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將審查結果通知學生,并編制《國家助學借款學生審核信息表》。
銀行審批
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統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工作,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完畢的借款合同送達學校機構。學校機構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據后,5日內發還給借款學生本人保管。
簽訂合同
貸款申請被批準后,學校根據經辦銀行提供的借款學生名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及借據的工作,并提交經辦銀行。
與經辦理銀行簽訂合同,經辦銀行在收到學校統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簽署工作,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完畢的借款合同送達學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