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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黨員學黨章黨規網上答題答案10篇

思而思學網

近日,省“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協調小組決定組織開展全省百萬黨員“學黨章黨規”網上答題活動。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提供的相關試題答案,快來閱讀看看吧。

百萬黨員學黨章黨規網上答題答案2016

1、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什么時候印發和施行的?

答:2015年10月18日印發,2016月1月1日起施行。

2、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有哪些特點和意義?

答:新修訂的《準則》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緊扣廉潔自律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重在立德,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準,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對于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內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的通知)

3、《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對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哪“四個必須”的要求?

答: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必須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必須自覺培養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廉潔自律,接受監督,永葆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4、黨員廉潔自律規范包括哪“四個堅持”?

答:堅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堅持尚儉戒奢,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獻。(《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5、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黨員領導干部要做到哪“四個自覺”?

答: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廉潔修身,自覺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

6、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特點和意義?

答: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于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通知)

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對什么的具體化?

答:是對《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具體化。(*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通知)

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了哪幾大紀律?

答: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大紀律。(《紀律處分條例》)

9、《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什么制定的?

答:《中國共產黨章程》。(《紀律處分條例》第一條)

10、什么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答:《中國共產黨章程》。(《紀律處分條例》第三條)

11、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哪五條原則?

答:(1)黨要管黨、從嚴治黨;(2)黨紀面前一律平等;(3)實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1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實事求是”原則的內涵是什么?

答: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13、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原則的內涵是什么?

答: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14、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的內涵是什么?

答: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15、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內涵是什么?

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16、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內涵是什么?

答: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1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五條)

18、黨組織和黨員哪些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

答: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紀律處分條例》第六條)

19、對嚴重違反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共有哪幾種?

答:改組、解散。(《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

20、對受到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黨員的提升職務有何規定?

答: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

21、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黨員的職務任用有何規定?

答: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22、對違紀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應當如何處理?

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23、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24、留黨察看處分,分為哪兩種情況?

答: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

25、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其黨員權利和黨內職務應當如何處理?

答:(1)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

26、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對其重新入黨要求有何規定?

答: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

27、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其代表資格應當如何處理?

答: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28、什么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

答:對于嚴重違反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29、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應當如何處理?

答: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其余成員均自然免職。(《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

30、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采取哪一種紀律處理措施?

答:解散。(《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五條)

31、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五條)

32、黨員違犯黨紀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答:(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2)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3)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4)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現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

33、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這種情況由哪個部門決定和批準?

答: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34、黨員違犯黨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2)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另有規定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二十條)

35、從輕處分的含義是什么?

答:從輕處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6、從重處分的含義是什么?

答:從重處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

37、減輕處分的含義是什么?

答:減輕處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

38、加重處分的含義是什么?

答:加重處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

39、一名黨員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40、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

41、黨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為首者,從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

42、對于黨員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行為有哪些處理規定?

答: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

43、在黨員共同違紀中,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答: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

44、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

45、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46、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

47、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

48、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

49、黨員犯罪,哪些情形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答:(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

50、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給予何種處分?

答: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

51、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應當怎樣追究黨紀責任?

答: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

52、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怎樣追究其黨紀責任?

答: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后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

53、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怎樣追究其黨紀責任?

答: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后,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

54、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如何處理?

答: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

55、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應當如何處理?

答: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

56、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如何作出處理?

答: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1)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2)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六條)

57、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出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

58、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哪些人是直接責任者?

答: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

59、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哪些人是主要領導責任者?

答: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

60、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哪些人是重要領導責任者?

答: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

6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指的是什么?

答: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

62、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從輕處分?

答: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

6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直接經濟損失指的是什么?

答: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

64、對于黨員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

65、對于黨員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

66、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如何落實?

答: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于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

67、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什么期限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答:六個月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三條)

6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的各項規定適用于哪些黨內法規,有無特殊情況?

答: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

69、黨員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

70、黨員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

71、黨員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應當如何處理?

答: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

72、黨員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應當如何處理?

答: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

73、黨員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或者歪曲黨史、軍史,應當如何處理?

答: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

74、黨員制作、販賣、傳播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應當如何處理?

答: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

75、黨員私自攜帶、寄遞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應當如何處理?

答: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

76、黨員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

77、黨員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九條)

78、黨員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

79、黨員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

80、黨員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

81、黨員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

82、黨員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

83、黨員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

84、黨員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

85、黨員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

86、黨員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應當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

87、黨員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應當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

88、黨員對抗組織審查,包括哪些具體行為?

答:(1)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2)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3)包庇同案人員的;(4)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5)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

89、黨員對抗組織審查,應當如何處理?

答: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

90、黨員組織迷信活動的,應當給予什么處分?

答:應當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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