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或學校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的某種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根據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本人同意,必要時學校可適當調整部分學生所學專業。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者;
3.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4.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5.應予退學者;
6.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四十一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轉學手續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推薦,擬轉入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校長會議批準;
2.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由本人申請,校內逐級審批后報省教育廳批準;
3.學生跨省(市、自治區)轉學須經省教育廳和擬轉入學校所在省(市、自治區)高教主管部門批準;
4.學生轉專業的手續,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后須修滿轉入本校所學專業的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轉專業以前已取得的與轉入專業計劃規定的課程同檔次或高一檔次的課程學分,轉專業后仍然有效。低于轉入專業要求的課程學分無效,必須重修;其它課程學分,可作部分選修課學分。
第四十三條 轉專業、轉學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學生必須遵守紀律,安心于所在院系(專業)的學習,不得無故缺課,否則以曠課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修業中途出境自費留學,由本人申請,經學院同意,教務處審核,校長會議批準,可申請保留學籍一年或退學,學校提供相關證明及成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