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大連工業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還沒有出臺,以下為往年大連工業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因材施教,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主動性,營造有利于學生成才的學習環境和個性發展空間,根據《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大連工業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專業工作應遵循有利于人才培養與專業建設的指導思想,由學校統籌安排,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雙向選擇的原則錄取。
第三條 學校宏觀控制轉專業計劃,原則上各專業報名轉出的學生數不超過該專業年級總人數的20%,接收學生數不高于該專業年級總人數的10%。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校和各學院分別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科生轉專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
(一)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工作校長,以及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紀檢監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教務處。具體職責為:制定轉專業管理辦法;對轉專業工作進行總體布置;審批學院工作方案;審批學院擬接收學生名單;轉專業學生上報省教育廳備案等。
(二)各學院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工作、學生工作領導,以及專業負責人、相關專家等組成。具體職責為:制定學院轉專業的實施細則并報教務處備案;確定學院轉專業學生的錄取原則;接收學生咨詢與報名;組織考核以及提出擬接收學生名單等。
第三章 轉專業的規則和基本條件
第五條 轉專業在一年級第二學期進行,學生轉專業一般按照下述規則進行:
(一)高考招收類別(理工類、文史類)相同的專業間可以互轉(以當年招生計劃為準)。
(二)按藝術類招生、加試相同科目的藝術類專業可以互轉(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除外);但藝術類與普通類專業之間不能互轉。
(三)學生生源所在地為下一批次錄取專業不能轉入上一批次。
(四)特殊招生類別,如中升本、專升本等不能進行轉專業。
(五)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申請轉一次專業。
第六條 轉專業的學生類別:
(一)學業優秀學生。按培養方案要求的必修課程考核全部及格,且學習成績位于本專業前40%者。
(二)學科專長學生。確有專長,并有成果、證書等能夠充分說明自己專長的材料者。
(三)學業困難學生。因有學業困難不適應本專業學習,并經教務處認定,校長辦公會通過者;或因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第七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校全日制學習的本科一年級在讀學生;
(二)在校期間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三)符合轉入專業(專業方向)的身體要求;
(四)具備我校本科學籍資格,注冊手續齊備,不欠任何費用。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受理轉專業申請:
(一)從外校轉入本校者;
(二)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者;
(三)應作退學處理者。
第四章 轉專業程序
第九條 轉專業一年辦理一次,在學年第二學期辦理,具體程序為:
(一)第二學期第四周前,教務處下發本科學生轉專業工作通知。各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定和本學院情況制定接收方案(包括計劃名額、考核內容和考核辦法),報送教務處匯總。
(二)第五周,教務處組織審核后,將各學院各專業接受學生名額、考核要求向全校公布。
(三)第六~七周,各學院接受學生轉專業咨詢。學生填報轉專業申請表,每人只可填報一個志愿。相關學院對申請轉出學生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按學生專業排名在全院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學科專長和學業困難學生轉出比例之和不能超過本學院總轉出比例的30%。公示無異議后,將學院同意轉出的學生名單及申請表交送教務處。
因材施教班學生符合第七條基本條件且按培養方案要求的必修課程考核全部及格者均可申請轉專業,且不計入專業排名直接進入水平考試。
(四)第八周,教務處對申請轉專業學生資格進行復審后,按轉入專業匯總,將申請轉專業名單發至接收學院。
(五)第十~十一周,學校統一組織轉專業水平考試,學生按申請轉入專業參加相關科目考試,轉入理工、經管類專業考試科目:高等數學、大學英語;轉入文(藝)類專業考試科目:大學英語、大學語文。水平考試成績將在網上進行公布。
接收學院根據各專業接收人數,按考試成績排序,以1:1.2比例確定復試名單,對復試學生進行考核。考核可采用筆試或面試方式進行,考核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學院將考核結果報送教務處。
(六)因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學業者只能申請轉入下一年級且低于本專業高考錄取分數線的專業(以當年分數線為準)。
(七)第十二周,經學校轉專業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校長辦公會批準,轉專業名單在網上公示后,正式發文公布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名單。
(八)學生申請轉專業報名后,如果需要撤銷轉專業申請,應在參加學院復試考核前提出。
(九)各學院應在轉專業名單公布之日起,安排導師負責對轉入學生的培養方案、課程認定、補修課程、選課等進行指導。
第五章 轉專業學生的管理
第十條 獲準轉專業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的期末考試。若出現課程考核不及格,以及違反校規校紀等情況,將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第十一條 獲準轉專業學生第二學期在規定時間內按轉入專業進行選課。
第十二條 各學院根據獲準轉專業學生名單,做好轉專業學生的學籍材料轉出或接收準備工作。第三學期,接收學院為新轉入的學生統一辦理注冊、學生證、考試證。
第十三條 獲準轉專業學生的學籍變動及電子注冊上報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完成,各學院協助。
第十四條 轉專業學生第三學期開始進入新專業學習,學費按轉入專業入學當年的標準收取。
第十五條 學生轉專業后,嚴格按照轉入專業的培養計劃審核畢業資格。在原專業已修完的課程,如果學分數和學習要求等同或高于轉入專業的,可以直接記載所獲學分,不需重修;其余已修完的學分,轉為選修課(專業限選課除外)學分。對尚未修讀、但轉入專業已經開設完畢的課程,學生應隨該專業低年級學生選修相應課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轉專業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并接受全校師生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學生收取轉專業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2013年以后入學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