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兩會召開在即,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天能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新川村村書記張天任授權網易財經發布其所提交的兩會建議,該份建議主題為《關于要求國務院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的建議》,以下為具體內容:
關于要求國務院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的建議
中央1號文件《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村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 不僅在農民的日常生活生產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且是農民手中的一項重要的財產性權利。但是,目前在我國農村,宅基地涉及面大量廣, 情況復雜,長期以來一直不僅是農村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也是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 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我們建議國務院盡快制定出臺《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
一、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用益物權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而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主要有:
1、現實矛盾和歷史遺留問題疊加,亟待規范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近年來,我國各地都在積極地探索如何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國在農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現實矛盾和歷史遺留問題仍然較廣泛存在,宅基地使用管理缺乏規范性。諸如一戶多宅、亂占地建房,批少用多、多占地建房的現象盛行;人均宅基地面積超標情況嚴重,空心村普遍,宅基地閑置問題突出,節約集約化用地水平不高;宅基地審批退出機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秩序混亂等等。
2、現有涉及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甚至自相矛盾。
我國目前沒有一部專門的農村宅基地的專門法律來調整農村房屋和宅基地糾紛。盡管農村宅基地被《物權法》界定為一種用益物權,但由于其本身的福利性和身份性等特殊性質,國家法規長期以來均限制其自由流轉,即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也不可以抵押。法律法規強調宅基地使用權的福利保障性質,而忽略了它的物權性質。從實踐來看,當前政策對流轉的嚴格限制與流轉廣泛存在的現實矛盾有目共睹。一是宅基地使用權的禁止流轉與農村住房所有權可以轉讓的矛盾。由于現行法律未禁止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和租賃,形成了宅基地使用權隨房流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