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必須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送達給勞動者。同時,對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文本,還要至少保存2年備查。從“出具勞動關系證明”、“文本”、“備查”等語義上,可以看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證明應采取書面文本形式,所以采用電子郵件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決定應認定為無效。
知識鏈接:
一、單位辭退勞動者要提供證據
1、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仍然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注意: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解除的,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
二、哪些情況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
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