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訴書后,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將決定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被受理的爭議案件,當事人應按時交納仲裁費用,被訴人應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1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
2、仲裁準備: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有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3、案件審理: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收到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為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作出裁決。調解自調解書送達之日起當即生效。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調解書、裁決書確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可自行和解,并由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辦理撤訴手續。
仲裁處理期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的,可延長30日。在審理過程中,遇有國家規定情形的,可中止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