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法制的完善和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勞動糾紛案越來越普遍,但因用工方和勞動者彼此之間的情況復雜,雙方糾紛往往一波三折,即使訴至法院也不一定得償所愿。海南省海口市一位曾在餐飲公司當辦公室主任的林潔遇到一起少見的勞動糾紛,所在公司還未在工商部門注冊,出資人沒有用工主體資格,而這將直接影響爭議事項的確定,讓我們一起看看法院是如何判決的。
勞動者
無故辭退我,公司要付賠償金
林潔曾在餐飲單位做過辦公室工作。去年8月底,她在網上無意間留意到海口市世紀大橋下的一家餐飲公司招聘辦公室主任,豐富的工作經驗令她順利通過面試,并很快被聘任為辦公室主任(月薪3000元)。因該公司處于尚未注冊的起步階段,她要做的工作很多,幾乎每天都很忙碌。
但令她沒想到的是,在加班加點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后,公司在快到第三個月時竟無故把她辭退了,她十分惱火,認為公司是“卸磨殺驢”。幾次與公司協商后,她確定無望繼續在此工作,但就這樣被“戲耍”,她心有不甘,于是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林潔認為,該公司沒有與她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要給予雙倍工資補償,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要給予賠償金和經濟補償,以及支付加班期間未支付的加班費、繳納社保等,累計近1.3萬元。
用工方
公司未注冊,不存在勞動關系
在林潔找到公司協商時,公司的說法堅決而明確:辭退且沒有任何補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該餐飲公司認為,他們只是一家在籌備設立中的公司,還沒有在工商部門正式注冊,出資人沒有用工的主體資格,所以他們和林潔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要非扯上關系,頂多是勞務關系,對此,他們已經支付給林潔每月3000元的報酬。
退一步說,林潔在公司工作不足三個月,只是試用。他們會根據對林潔工作能力的考察決定是否繼續留用,而且在試用期間和林潔不涉及買不買社保的問題。林潔找各種理由要錢,是因為自己被辭退而不滿,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在被辭退半個月后,她已經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但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壓根沒有受理,這已經說明了一切。
法院判決
無權簽合同但有勞動關系
底勞動仲裁部門裁定不予受理后,林潔并沒有就此放棄,而是聘請律師將該餐飲公司和兩名出資人告到龍華法院,她認為,雖然該公司沒有正式注冊,沒有主體資格,但不等于和她沒有勞動關系,她所提給予賠償金等要求是她依法該得的。
今年,龍華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該餐飲公司沒有主體資格,兩名出資人也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所以該公司和林潔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林潔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于是判決駁回林潔的訴訟請求。
林潔仍不肯認輸,繼續上訴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認為,雖然林潔受聘于該公司時,該公司正在籌備設立中,尚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間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規定,該公司與林潔在該期間是可以存在勞動關系的。
9月21日,海口中院下達終審判決:撤銷龍華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林潔與該餐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餐飲公司違法解除與林潔的勞動關系,應賠償3000元、經濟補償1500元;支付林潔加班費680多元等。(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案說法
未注冊的公司也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
海口中院法官表示,本案的關鍵在于林潔和該餐飲公司是否屬于勞動關系,這個問題也是眾多勞動爭議的關鍵問題,只有勞動關系確定,有關其它的未簽合同雙倍工資、加班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以及社保等問題才能迎刃而解。
與眾多勞動爭議案件不同的是,當事餐飲公司是一家未注冊成立的籌備中的公司,所以它沒有主體資格。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明確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這就是說,雖然該餐飲公司沒有主體資格,但也可與林潔存在勞動關系。
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林潔與該餐飲服務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因該公司尚未注冊,它的出資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作為出資人無權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林潔請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無根據,法院沒有支持。
借此案例提醒勞動者,要注意收集工作期間的證據,如考勤表、打卡記錄等證據,以免發生爭議后空口無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