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曾是張先生開辦的商業咨詢公司的一名員工,月薪3000元,沒有勞動合同。1月,小劉辭職,離開公司前,他希望公司為他出具一份月收入2萬元的證明以便他辦理貸款買房。張先生覺得不會有什么風險,便囑咐會計給開了證明。
張先生想不到的是,年初,公司接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的傳票,原來是小劉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月至1月的雙倍工資24萬元。為此,雙方打起了官司。
海淀法院認為,銀行的收入證明中雖寫明小劉每月工資2萬元,但其中也寫明小劉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小劉卻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要求二倍工資,因此相互矛盾,所以法院沒有認定收入證明的證明力。但因公司沒有與小劉簽勞動合同,所以法院判決公司向小劉支付任職期間的二倍工資共計3萬余元。
收入證明應與實際相符
法官表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張先生的公司應該與小劉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張先生對法律規定的疏忽。而本案的關鍵在于張先生的公司為小劉出具了月收入2萬元的收入證明。如果不是收入證明的內容與小劉的主張相互矛盾,公司就可能會被判決向小劉支付更多的二倍工資。公司經營者應該注意到收入證明的性質,嚴格如實開具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