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符合《欠薪保障條例》規定的墊付條件的企業員工,應在知道墊付欠薪所規定的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欠薪保障基金辦公室(設在區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提出墊付申請;
2、對符合墊付條件的,由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站將《欠薪保障基金墊付申請表》和《員工領取墊付工資部分追償權轉讓證明書》發放給員工,每人一份,如實填寫。
3、員工將填好的兩份表連同身份證復印件一起交勞動部門審核,由勞動部門根據經仲裁認定的員工工資表制作《欠薪墊付表》,墊付欠薪的數額的員工實際被拖欠的工資總額為限,但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0%。
4、勞動部門將《欠薪墊付表》交員工代表核對并簽名,經核實無誤,由勞動部門通知員工于15日內憑身份證和廠牌到指定地點領取墊付工資。
5、員工領取墊付工資后,領取部分的追償權和受償權自動轉讓給勞動部門,未獲墊付部分,員工有權斷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