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仲裁代理問題,目前國內對勞動仲裁代理人還未作嚴格要求,致使一些毫不懂法的人也來濫竽充數。值得下欣慰的是,日前,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臺了《勞動仲裁委托代理人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特別對“其他公民”代理人的資格、審查程序、權限、收費等方面作出規定,以避免不具備代理人資格的人招攬生意。
一、如何認定代理人資格
凡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代理人資格進行審查。
《暫行規定》明確,勞動仲裁代理人包括4種: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其他公民。
“其他公民”作代理人:有正當理由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
律師作代理人:提交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經仲裁工作人員查驗律師執業證書;
近親屬作代理人:提供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證明或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書;
社會團體或所在單位推薦代理人:提供社會團體或單位開具的證明。
二、哪些“其他公民”可作代理人
取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的公民;獲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公民;從事法學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從事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協會工作的公民;法律規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三、委托代理人的程序和權限
程序:委托他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參加勞動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權限: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以及請求和接受調解。
四、“其他公民”代理人不能收費
“公民代理人”參加勞動仲裁活動不得收取報酬。當事人與代理人還要簽訂不收費的協議書,并提供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五、相關制裁
委托代理人提供虛假證明、證件,欺騙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可取消其代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