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被撤訴問題是怎樣的?
咨詢律師,之前因為發生了勞動糾紛,我就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但是遭到被撤訴,我想具體了解一下勞動爭議仲裁被撤訴的情況是怎樣的?謝謝律師。
律師解答: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勞動爭議案件決定受理后,如果當事人接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則按撤訴(于申訴人一方而言)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接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由上規定,我們可以說,按撤訴處理的適用情況必須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一)所針對的對象只能是申訴人。
(二)申訴人必須是已經接到書面開庭通知。
(三)申訴人不到庭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綜上,你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以上的條件,只有符合了勞動爭議仲裁才被撤訴的。
勞動爭議相關知識: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西方國家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審理,有的由特別的勞工法院處理。由特別的勞工法院處理勞動爭議,始于13世紀的歐洲的行會法庭,法國1806年于里昂創設了勞動審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國等國才相繼設立了勞工法庭 。很多國家處理勞動爭議采取自愿調解、強制調解、自愿仲裁和強制仲裁4項措施。勞動糾紛也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所產生的爭議。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對已發生的勞動糾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或勞資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