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很多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諸多理由欠發加班費,卻沒有在事前留心保留證據證明是加過班,結果不僅加班費沒拿到,還和用人單位產生裂痕。
一、什么是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二、加班證據有哪些
加班證據是指單位要求你加班的通知或憑證。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1、事先的加班通知以及真實加班的證據;
2、加班后按公司規定有效的權限人的簽字追認的憑證。
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根據該條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可以規定加班審批程序,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資。企業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如果你的加班不符合批準程序,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
很多勞動者跑去申請勞動仲裁,卻沒有證據證明是加過班,結果不僅加班費沒拿到,還和用人單位產生裂痕。如果用人單位不實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記制度的話,勞動者舉證是有相當困難的。但當事人可使用錄音、書面報告簽字等方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做到有備無患。另外,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注意仲裁時效是60天。
三、加班費計算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