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梁某在一家單位工作22年,卻被單位告知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而梁某則認為單位應當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與梁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梁某于1985年進入北京市水利工程基礎處理總隊工作,并在1995年實行勞動合同制時與水利工程總隊簽訂了勞動合同。2002年水利工程總隊改制,成立了北京市京水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水利工程總隊為該公司股東之一,梁某進入京水公司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
2007年5月,京水公司通知梁某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梁某認為自己為單位服務長達22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于是梁某申訴至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仲裁委認為京水公司應當與梁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京水公司于是起訴至法院,認為梁某在該公司服務不滿10年,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法院經審理認為,京水公司無法證明水利工程總隊已經與梁某解除勞動關系。因此,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梁某在水利工程總隊的工作時間應計算在他為京水公司工作的時間內。因此,法院最終判決京水公司應當與梁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