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 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申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的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及時休庭和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宣布延期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