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應根據《勞動法》第82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2條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34條、第43條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分別是:
(1)對于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其處理時效按《勞動法》第82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這里所說的“收到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后,經過審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決定等過程。也就是說,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結束,因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2)對于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仲裁庭再次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即仲裁委員會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處理的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 30日內結束。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根據勞動爭議的案件的性質及勞動爭議案件的大小不同而所需的時間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