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向重慶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須提交以下材料(帶原件核對):
1、仲裁協議。包括:
雙方當事人在所簽訂的合同中的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的條款;
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爭議發生后,單獨訂立的愿意將爭議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書面協議;
有表達仲裁意思并約定將爭議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信函或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及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4)當事人協議選定“重慶市仲裁機構”、重慶市的仲裁委員會或機構“的,或當事人雖未使用“重慶仲裁委員會”字樣的,但其表述不產生歧異的,可以推斷為雙方當事人協議同意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名、
(2)請求的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1)申請人的資料: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一份,申請人是港、澳、臺同胞或外國籍、無國籍人士需提交有效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各一份;涉外案件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需提交公證書或認證書。
(2)被申請人的資料: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證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一份;被申請人是港、澳、臺同胞或外國籍、無國籍人士的,應提交其有效身份證明;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須提交其注冊登記基本資料一份;被申請人是涉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須提交公證書或認證書。
(3)代理人的資料:當事人需委托代理人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列明權限,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代理人是 律師的提交律師的執業證復印件和律師所函各一份,涉外案件授權委托書須提交公證書或認證書一份。
4、支持其主張的證據材料。(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二、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及證據材料的形式要求:
1、爭議金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適用普通程序。適用普通程序的仲裁案件,當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一式五份,當事人人數增加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份數相應增加;
2、爭議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或超過30萬元,但事實清楚,當事人權利義務明確,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案件,當事人需提交仲裁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數增加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份數相應增加;
3、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須裝訂編頁且附證據材料目錄。
三、立案工作人員審查材料:
1、審查該糾紛是否屬于《仲裁法》規定的受理范圍;
2、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
3、審查有無明確的仲裁請求,所請求的事項是否超出仲裁協議規定的仲裁范圍;
4、核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5、工作人員審查材料后,發現當事人提交材料不齊的,告知當事人補齊;
申請日期以當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計算。
四、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由工作人員將案件呈報受案部領導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呈報秘書長審批。經批準受理的,工作人員通知申請人辦理立案手續;不批準受理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以上審查、批準期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五、工作人員按標準計算仲裁費,并向申請人發出“預繳仲裁費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在
辦理立案手續時一并交納仲裁費。
六、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減免或緩交申請。
七、符合受理條件的,工作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仲裁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選擇仲裁庭 組成書、仲裁當事人代理人須知送達給申請人;并同時將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選擇仲裁庭組成書、仲裁須知送達給被申請人。
八、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的,應提交一份財產(證據)保全申請書,由本委出具財產(證據)保全提請函提交人民法院辦理。
九、受理案件后,5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交有關業務部門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