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擔任;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聘任,也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冊中各選一名,經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認可后參加仲裁庭。書記員由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從專職仲裁員中指定。
參閱文件:
《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1995年3月27日 粵府[1995]19號)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人或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擔任;另兩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指定或聘任,也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名冊中各選一名,經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認可后參加仲裁庭。書記員由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從專職仲裁員中指定。
參閱文件:
《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1995年3月27日 粵府[1995]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