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里有一條是知道自已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60天內”:法律是有這樣的規定,但是,還有一點,就是“應當知道”,完整的表達就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所以,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出現了:
(1)如何判定你“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呢?無論是現有法律,還是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并沒有一個具體、詳細的判定標準。
(2)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呢,如果你之前真不知道,你可以申請仲裁,具體“你知不知道”有仲裁庭根據你實際情況來判定。
2.“勞動法里有一條是知道自已的權利受侵害之日起60天內”:現在主要是《勞動合同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年代了,也不是60日了,已經改成一年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該公司沒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我可以要求2倍經濟補償吧”:
(1)沒有聽說過雙倍經濟補償的,只聽說過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你的情況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沒有規定過雙倍工資,所以呢,你只可能拿到拖欠你的工資和該給你的經濟補償。
(2)“到底可以拿到多少經濟補償呢”:這個需要看你和公司出于什么原因解除的勞動合同,看看是不是《勞動法》24.26.27條的應該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