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訴人宣讀申訴書,補充申訴請求;
(二) 被訴人宣讀答辯書或口頭答辯;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答辯或陳述;
(三) 申訴人出示證據,被訴人進行質證;被訴人出示證據,申訴人進行質證;
(四) 第三人對申、被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被訴人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五) 仲裁庭詢問當事人、代理人;
(六) 仲裁庭根據質證情況決定是否當庭認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
參閱文件: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范(試行)》(京仲委字[19]4號,19年5月10日)。
(一) 申訴人宣讀申訴書,補充申訴請求;
(二) 被訴人宣讀答辯書或口頭答辯;涉及第三人的,第三人答辯或陳述;
(三) 申訴人出示證據,被訴人進行質證;被訴人出示證據,申訴人進行質證;
(四) 第三人對申、被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被訴人對第三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五) 仲裁庭詢問當事人、代理人;
(六) 仲裁庭根據質證情況決定是否當庭認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
參閱文件:
《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辦案規范(試行)》(京仲委字[19]4號,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