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七日內,決定受理立案與否。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申訴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后應當按要求繳納仲裁費,補充相關材料;被訴人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應當按要求繳納仲裁費、提交答辯書和相關材料。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首席仲裁員。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二、審理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準時參加仲裁庭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三、處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實行先行調解原則。當事人愿意調解的,仲裁庭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送達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生效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項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案件由申訴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辦理撤訴手續。申訴人也可自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辦理撤訴手續。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因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等影響仲裁辦案正常進行的客觀情況,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后,仲裁時效中止。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因被訴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需采取公告送達的,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