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受理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yīng)當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并通過仲裁庭開庭對當事人的勞動爭議進行審理。
一、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yīng)于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二、當事人接到開庭通知后,應(yīng)當準時參加仲裁庭審。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jīng)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三、仲裁庭審理一般分為準備庭審理和正式庭審理。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將準備庭和正式庭審理程序合并進行。對案情復雜、事實尚未調(diào)查清楚等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審。
四、準備庭為正式審理前的程序性庭審,主要是確定當事人的爭議焦點、請求事項、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舉證方式,對事實進行簡單調(diào)查,并進行調(diào)解。
五、庭審結(jié)束,當事人應(yīng)當對庭審筆錄確認簽字。對庭審筆錄在簽字時認為要補充意見的,須經(jīng)仲裁庭同意。無正當理由。拒不簽字的,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不影響庭審筆錄的效力。
六、在庭審中,申訴人撤回部分仲裁請求的,由仲裁庭記錄在案。對撤回的仲裁請求,仲裁庭不再處理。申訴人變更仲裁請求,由仲裁庭記錄在案。不影響案件審理的,按變更后的仲裁請求繼續(xù)處理。
七、申訴人新增仲裁請求或被訴人提出反請求,應(yīng)當以書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立案審查。對應(yīng)當受理的,仲裁庭可以并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