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濰坊市近日一企業被勞動監察部門責令賠付試用期未得到工資的張某雙倍工資1800元。
近日,經當地勞動部門調解,濰坊市民張某終于拿到在一家公司試用期時的工資。
據了解,今年3月,張某應聘到濰坊一家公司上班,雙方口頭協商每月工資900元,張某自到該公司起就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以前一個月為試用期為由告知張某等等再說。一個月后,張某被辭退。張某認為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將公司訴至當地勞動監察部門。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近日,經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督促,該公司同意按規定向張某支付了1800元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