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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章黨規知識競賽試題庫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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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題(請將正確答案填寫在題中劃線上):

1、“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

2、“十二五”時期,我國經濟總量穩居世界第二位,十三億多人口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增至七千八百美元左右。

3、“十二五”時期,我國全方位外交取得重大進展,對外開放不斷深入,成為全球第一貨物貿易大國和主要對外投資大國。

4、黨的十八大以來,以*同志為黨中央毫不動搖堅持和發展,勇于實踐、善于創新,深化對共產黨執政規律、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的認識,形成一系列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深化改革開放、加快推進提供了科學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

5、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6、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堅持科學發展,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從實際出發,把握發展新特點,加大結構性改革力度,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更有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發展。

7、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必須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文化創新等各方面創新。

8、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綠色是永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和人民對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體現,必須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可持續發展,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9、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共享是的本職要求。必須堅持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

10、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增強發展協調性,必須堅持區域協同、城鄉一體、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并重、經濟建設國防建設融合,在協調發展中拓展發展空間,在加強薄弱領域中增強發展后勁。

11、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推進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平安中國建設。

12、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黨的領導是制度的最大優勢,是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政治保證。

13、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必須堅持依法執政,全面提高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平。

14、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指出,堅持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是關系我國發展全局的一場深刻變革。全黨同志要充分認識這場變革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統一思想,協調行動,深化改革,開拓前進,推動我國發展邁上新臺階。

15、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提高政府效能,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16、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

17、始終做到“三個代表”是我們黨的立黨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

18、中國共產黨人追求的共產主義最高理想,只有在社會充分發展和高度發達的基礎上才能實現。

19、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必須服從和服務于這個中心。

20、以毛澤東同志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義革命,進行了改造,確立了基本制度,成功實現了中國歷史上最深刻最偉大的社會變革,為當代中國一切發展進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

21、以鄧小平同志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深刻總結我國正反兩方面經驗,借鑒世界歷史經驗,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成功開創了。

22、以江澤民同志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依據新的實踐,確立了黨的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確立了的改革目標和基本框架,確立了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分配制度,開創全面改革開放新局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成功把推向二十一世紀。

23、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根據新的發展要求,深刻認識和回答了新形勢下實現什么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問題,形成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

24、《黨章》規定,所有共產黨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25、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堅持個別吸收原則。

26、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除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27、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實行任期制。

28、黨組織決定討論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9、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立的統一整體。

30、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

31、黨組織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32、黨的基層組織是團結帶領群眾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的任務的戰斗堡壘。

33、《黨章》規定,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

34、《黨章》規定,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

35、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

36、黨員個人代表黨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組織已有決定的范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組織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37、任何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人作出決定時,事后要迅速向黨組織報告。

38、《黨章》規定:黨員必須履行八項義務,同時也享有八項權利。

39、《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40、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41、實踐證明,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方向,只有才能發展中國。

42、建設,必須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43、加強建設,必須弘揚以愛國主義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的時代精神。

44、全面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

45、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

46、《黨章》規定,黨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

47、《黨章》規定,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是自行脫黨。

48、《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td。

49、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50、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二年。

51、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該的,應當開除黨籍。

52、《黨章》強調,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53、《黨章》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5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

55、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56、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7、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58、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內外職務。

59、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原任職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60、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61、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62、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

63、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64、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

65、黨員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66、黨員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67、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68、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69、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0、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71、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2、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73、黨員被依法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

74、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75、黨員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76、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77、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78、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于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79、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80、通過報刊、書籍發表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1、在論壇、報告會、座談會上發表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演說、宣言、聲明,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82、在信息網絡上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3、在公開場合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行為屬于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84、組織、參加反黨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5、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6、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7、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8、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9、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0、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1、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2、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3、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4、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5、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6、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7、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8、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99、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后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00、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01、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2、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03、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4、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5、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06、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07、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8、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09、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10、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11、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12、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13、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14、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5、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16、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7、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18、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19、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20、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屬于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121、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的,最低處分是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122、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23、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24、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5、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26、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127、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8、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129、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30、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31、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32、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33、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3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35、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136、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且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37、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38、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規定處理。

139、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140、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141、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2、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43、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44、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5、“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屬于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146、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47、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8、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49、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50、用公款旅游、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51、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152、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的;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3、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4、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55、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56、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57、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58、不顧群眾意愿,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59、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60、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61、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62、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63、黨組織在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64、“黨組織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屬于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應當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處分。

165、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6、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7、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68、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69、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70、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17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72、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73、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74、在黨的全部紀律中,政治紀律是打頭、管總的,不管違反哪方面的紀律,最終都會侵蝕黨的執政基礎,破壞政治紀律。

175、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

176、加強紀律建設,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永遠排在第一位。

177、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的根本方針。

178、全面從嚴治黨,要堅持依規治黨和以德治黨相結合。

179、強調,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為等方面必須遵守的規矩,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

180、強調,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最核心的,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中央權威。

181、強調,從嚴治黨,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黨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干部嚴格按照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和黨的各項規定辦事。

182、強調,作風問題關系人心向背,關系黨的執政基礎。

183、強調,在作風問題上,起決定作用的是黨性,衡量黨性強弱的根本尺子是公私二字。

184、強調,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185、強調,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對共產主義和的信念,是共產黨人的政治靈魂。

186、強調,思想純潔是馬克思主義政黨保持純潔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領導干部做到清正廉潔的基礎。

187、強調,理想信念堅定,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標準,是不是好干部首先看這一條。

188、強調,我們共產黨人講奉獻,就要有一顆為黨為人民矢志奮斗的心,有了這顆心,就會“痛并快樂著”,再怎么艱苦也是美的,再怎么付出也是甜的,就不會患得患失。這才是符合黨和人民要求的大奉獻。

189、強調,全黨同志要深刻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以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以刮骨療毒、壯士斷腕的勇氣,堅決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

190、強調,全黨同志要強化組織意識,時刻想到自己是黨的人,是組織的一員,時刻不忘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

191、強調,從嚴治黨,懲治這一手決不能放松。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要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

192、強調,“打鐵還需自身硬”是我們黨的莊嚴承諾,全面從嚴治黨是我們黨立下的軍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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