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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改革有哪些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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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意見》提出將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意見》明確了法律職業的范圍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條件。在司法考試制度確定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四類法律職業人員基礎上,《意見》將部分涉及對公民、法利義務的保護和克減、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從業人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

《意見》還分別從思想政治、專業學歷條件和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等三個方面,明確了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

《意見》規定,建立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將現行司法考試制度調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加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意見》要求,建立法律職業人員任職前培訓制度,統一職前培訓的內容和方式,加強職前培訓的組織保障。為完善對法律職業資格的管理,《意見》提出,要加強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檔案管理和信息發布制度,建立法律職業資格暫停、吊銷制度。

同時,為實現由司法考試制度向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平穩順利過渡,《意見》要求做好相關制度銜接工作。

司法考試改革最新消息:非科班出身不能參加考試

近日,備受關注的司法考試改革終于落地了,20日,中辦、國辦公布的《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明確,司法考試制度將調整為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那么,到底有哪些改革呢?司法考試改革 司法考試改革后有哪些不同

根據現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國家司法考試的定義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所謂的“特定法律職業”,實施辦法對此明確為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

從“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到“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看似相近的表述其實大有不同。這意味著,今后想在上述四種職業之外的法律相關領域工作,也要先過“司考關”才行。

所以,哪些職業有可能“中獎”呢?《意見》也給了我們提示:“將部分涉及對公民、法利義務的保護和克減、具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從業人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范圍”。

事實上,早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里,就已經隱藏著司考改革的“線索”:“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明確指出,要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可見,通過提高整體法律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帶動全社會法治程度的提升,是這次司法考試作出重大調整的原因所在。

按照目前全國法院、檢察院系統正在進行的員額制改革,法官、檢察官與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將實行分類管理。從現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定義來看,司法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并不是法官、檢察官,自然也無須參加司法考試。

而如果按照調整后的考試范圍,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乃至人民警察,這些職業與公民、法人的權利義務均密切相關,將有望被納入司法考試范圍;同時,在公檢法系統外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職業,以及在社會組織中從事法律服務相關的職業,今后也都有可能需要司法考試的“準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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