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相信大家難免會因為生病請假,但是,病假工資該怎么算呢?
案例一
王先生是太原某公司職工,月工資為3800元。今年7月,王先生因病住院。住院期間,公司給王先生發放的工資為每月1500元。王先生說:“太原城六區現行的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620元,在病假期間,工資低于這個標準,公司的這種做法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嗎?此外,關于醫療期有無相關規定?”
生病住院期間,單位發放的月工資低于太原最低工資標準,當事人認為單位的做法不合理。
咨詢律師得知,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準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勞動者在治療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需要注意的是,病假工資指的是扣除由個人承擔的“五險一金”之前的工資。
也就是說: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
關于醫療期,我國法律規定,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上述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對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員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案例二
王女士稱“上個月我因為生病向公司請了10天病假,回來后發現這10天的工資都扣掉了,我之前從未請過病假,不知道請病假應該怎么扣工資,這樣扣合理嗎?”
用人單位能否不發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
不行!!!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顯然,王女士請假期間,用人單位未支付她病假工資,而是把她10天的病假工資都扣掉了,這樣是不合理的。
那么,病假期間工資怎么算?
首先,我們要把病假分為兩類:“短期病假”和“長期病假”。
短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
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
根據勞動部《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
職工患病六個月以內的:(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患病超過六個月以上的:(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里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4)職工的疾病待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應按照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職工相應補助。(5)職工的病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王女士有以下三種方式維權:
第一,請病假時,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發放病假工資,員工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第二,協商不成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依然未能解決問題的,可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三,還不能解決問題,建議提起勞動訴訟